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必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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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必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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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受理,1月20日未备案的不得发布。

  外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必须备案

  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外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在浙江省发布前的备案工作,相关的备案工作程序和要求详见省药监局政务网站(www.zjfda.gov.cn)。从2008年1月20日起外省的保健食品广告未在省药监局备案的不得在我省发布。经省药监局备案的保健食品广告在省药监局政务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请相关保健食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严格按照《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外省审批的保健食品广告在浙江省发布前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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